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6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41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并在年满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4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班车/租赁车/网络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班车上下班、自行驾驶或乘坐租赁车、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约车,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班车/租赁车/网络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因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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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6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41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并在年满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4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您已支付保险费的1.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班车/租赁车/网络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班车上下班、自行驾驶或乘坐租赁车、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约车,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班车/租赁车/网络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因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第(1)、(2)、(3)、(4)、(6)、(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发生本条第2款第(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5)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达到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条款中有免除我们责任的内容,详见“1.5犹豫期”、“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脚注7意外伤害”、“脚注10租赁车”、“脚注12私家车或公务车”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